2005年6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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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杭州萧山天锋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喜禾拍卖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5)杭民二初字第8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魏虹霞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敏、施迎华共同组成合议案。若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陈日清: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场所恢复原貌,支付租金105000元,支付违约金90000元滞纳金667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5年9月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由杜智慧担任审判长,戴永梅,邱仁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姜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享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富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享龙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支付至200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二项共计80000元。并支付自2004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10元,由被告姜金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徐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柏根诉被告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96296元,赔偿利息损失费17333.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纳,举证期限为公告送期满后的三十日。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5年8月31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月6月6日
    
    龙梅芝:
    本院受理原告章永和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大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章永和与被告龙梅芝离婚。二、原、被告之子章灿钦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日止,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150元,该费用于2005年6月1日开始执行,于每年12月底结付一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月6月6日
    朱文善:
    本院受理原告洪彩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洪彩英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桐庐县宝兴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宝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确定你公司应给付原告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4299元,应支付货款利息9840.56元,合计244139.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73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693元,由原告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88元,你公司负担8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月6月6日
    
    宋林富、柯水莲:
    本院受理原告桐庐瑶琳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宋林富、柯水莲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杭州市桐庐富恒机械厂欠原告桐庐县瑶琳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5658.5元(利息算至2004年12月20日止,后续利息另行计算),由被告宋林富偿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桐庐瑶琳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宋林富、柯水莲为上述借款设定的抵押财产在依法处置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645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80元,由被告宋林富承担,于本判决本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柯水莲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5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朱群香:
    本院受理原告孔建民诉被告朱群香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孔建民与被告朱群香离婚。二、原、被告之女孔美君随原告孔建民生活,由原告孔建民抚养成人。三、被告朱群香的嫁妆:仿皮五座沙发一套,皮箱一只,煤气灶一只,21寸西湖彩电一台,归被告朱群香所有,暂由原告孔建民保管。四、原告孔建民经手的债务,由原告孔建民偿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60元,由原告孔建民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宁波市海曙段塘宏丰制衣厂: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佰佳包装用品厂诉你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元内来本院领取(2005)甬海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陈迪科:
    本院受理了原告邹伯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慈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邹伯祥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656.50元,共计416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章仁吉:
    本院受理原告施利权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慈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施利权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1460元,由你负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